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笑果文化天价股权纠纷案:离职员工获810万,股权激励设计缺陷引发的启示

发布作者:huaadmin 阅读次数:0

一份价值7.38万元的股权回购通知,一次法院810万的判决,暴露了企业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漏洞带来的损失。

2020年12月,笑果文化制片人张乐收到一份来自老东家的《通知函》。函件要求她以7.38元的价格转让手中持有的笑果文化股权。

作为《吐槽大会》前三季和《脱口秀大会》第一季的制片人。2017年,她获得笑果文化授予的股权激励,通过员工持股平台笑乐传媒间接持有公司0.3732%股权。

三年间,随着笑果估值飙升,这份普通的股权激励变成了一场价值800余万的诉讼的核心。


01争议始末核心员工与笑果文化的股权对决

2017年8月,张乐与笑果文化签订三年劳动合同,同时签署《期权授予协议》,获得对应笑果文化0.3732%股权的期权。作为《吐槽大会》前三季和《脱口秀大会》第一季的制片人,她深度参与了推动笑果崛起的王牌节目。

在张乐任职期间,笑果文化实现了估值腾飞。《吐槽大会》四季总播放量近84亿次,期均播放高达2亿次。公司完成多轮融资,2019年估值达到30亿元。

2020年8月17日合同到期,笑果未与张乐续约。四个月后,她收到一份《通知函》,要求其以7.38元价格转让所持笑乐传媒5.2955%财产份额(对应笑果文化0.3732%股权)。

张乐委托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,结果显示其在2020年8月31日的价值为827元。面对近800万元的估值差距,双方对簿公堂。

法庭上,笑果文化提出“按授予时点价值回购”诉求,称应以2017年1月1日公司价值计算股权价款,并称此为“行业惯例”。

然而法院指出:笑果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行业惯例的存在。2023年初,法院判定笑果文化与笑乐传媒十日内向张乐支付81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17万元评估费。

02 漏洞分析笑果股权激励方案的双重设计缺陷

笑果文化并非没有股权架构设计,其搭建了笑乐传媒作为员工持股平台,持有笑果文化约11%股份。平台中,贺晓曦担任普通合伙人(GP)持股1%却拥有100%投票权,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(LP)仅有分红权而无决策权。这一设计可保障控制权稳定,却在退出机制上留下盲区。

1)退出机制缺失。这是本案纠纷根源。协议未明确约定员工离职时股权回购的价格计算方式,导致双方对回购基准时点产生根本分歧。这种漏洞在高速增长企业中尤为危险——2017年至2020年间,笑果估值增长数十倍,不同时点的公司价值差异巨大

2)事先无共识。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,回购价格评估面临多种方法论选择:市场价格法、资产价值法、收益价值法各有利弊。笑果主张的“原始价+利息”模式与张乐主张的“离职时公允价”模式,在法律层面均无协议支持。

03 方案重构股权激励设计的四根支柱

张乐与笑果的纠纷为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提出了警示,科学的设计方案需建立在四根支柱之上:

(1)明确的退出机制约定:在激励协议中必须预先设定不同离职情形下的处理规则。包括合同期满、自愿离职、过错解雇等各类场景的回购触发条件、价格计算基准时点和具体方法。
例如可约定:员工正常离职按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40%-60%回购;被辞退按净资产价值回购;重大过错则按原始出资价回购。

(2)定价策略:针对企业不同类型和阶段,选择适配的回购定价

*成本定价法(原始出资+5%-10%年息):适合早期企业;

*估值折扣法(按最新融资估值打40%-60%折扣)适用融资活跃的成长企业;

*净资产定价则更适合重资产传统企业。

3)持股平台双层架构。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搭建持股平台,创始人担任GP控制决策权,激励对象作为LP享有经济收益。在平台合伙协议中嵌入强制转让条款,规定员工离职时GP有权强制要求其转让财产份额,并明确计价机制。

4)控制权保护机制:创始人需在股权稀释中保障控制权可组合使用:

*一致行动人协议(要求投资人投票与创始人保持一致);

*投票权委托(员工将投票权委托创始人行使);

*AB股架构(创始人持有多倍投票权的A类股)。京东刘强东通过AB股设计,持11%股权却掌控70%投票权。

对于文化传媒类企业,由于其人力资本属性,股权激励对企业的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。某国有新媒体企业曾面向226名员工实施股权激励,要求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%,成功绑定核心人才,实现了双赢,关键在于将激励与绩效目标挂钩,并预设清晰的退出路径。


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涉及公司战略、股权架构、人力资源、管理、法税等,需要对人性的通透的理解,所以是一个综合性的课题。好的方案,给公司带来巨大价值,促进公司的发展;但有缺陷的方案,也可能是千万的代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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